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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電子汽車衡時有哪些要求
電子汽車衡除應符合本建議其它條款的要求外,還應符合以下要求。
1通用要求
1.1額定操作條件
電子汽車衡的設計和制造應是:在額定操作條件下使其不超過zui大允許誤差。
1.2影響因子
電子汽車衡應符合2.5的要求,還應在溫度范圍的上限和相對濕度為85%時滿足相應的計量性能要求和技術要求。
1.3干擾
電子汽車衡在經受干擾時,應設計和制造成:
(a)不出現(xiàn)顯著增差,即有干擾的稱量示值與無干擾(基本誤差)示值的差值應不超過15的規(guī)定值;
(b)能夠檢測出顯著增差.并作出反應。
注:在不考慮示值誤差值的情況下,等于或小于T.4.2.5規(guī)定值的增差是允許的。
1.3符合性評價
如果電子汽車衡的型式通過了檢查和附錄A規(guī)定的試驗;則可認為該電子衡器符合4.1.1、1,7和4.1.3的要求。
1.4應用
1.5的要求可分別適用于:
(a)顯著增差的每個獨立因素;
(b)電子衡器的每個部件。
選用1.3的(a)還是(b),由制造廠家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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